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东环〔2015〕152号
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关于继续做好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5〕65号)和《关于我市部分环境监测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3〕531号)要求,我局制订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检测机构根据指导性目录的需求,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5日
(联系人:邓奕球;联系电话: 23391883)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企业委托监测业务
二、咨询服务类监测业务
三、辐射类监测业务
四、验收监测业务
五、部分污染企业监督性、指令性监测
六、专项监测工作
七、东莞市监测中心站暂不具备检测能力环境监测业务
八、东莞市监测中心站由于人力所限无法按期完成的环境监测业务
注:本目录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将适时根据政策和需求变化进行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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