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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5-05-13 16:14:3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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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办函〔2015〕43号

各环保分局:

    3月18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4月1日,省环保厅办公室转发了此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进一步加强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现将省环保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粤环办函〔2015〕9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doc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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