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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新闻报道管理办法及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1-07 15:09:14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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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办〔2014〕54号

各环保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现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新闻报道管理办法及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联系人:熊国柱;联系电话:23391338)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新闻报道管理办法及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的新闻报道工作,加强新闻报道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积极推动环保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局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报道和采访本局及直属单位的以下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由本局拟定和起草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环境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二)我市环境质量状况;

(三)自然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和计划;

(四)重大环保执法活动;

(五)重大环保行政决定;

(六)重大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七)重要环保工作会议;

(八)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业务活动。

第四条 设立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重大事项的发布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布,新闻助理负责具体事务协调。具体人选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局领导的采访,经局长批准后,由宣教中心安排采访事宜,所需素材由相关部门提供。

第五条 对本局进行采访的外地新闻单位,应先将采访内容和要求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获同意后,由宣教中心负责安排进行。境外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条 对本局进行采访的本地新闻单位,应先将采访内容和要求报宣教中心,由宣教中心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条宣教中心应根据局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重点新闻报道工作计划”,并列入该年度宣教计划,提交局办公室审定实施。

第八条需对外宣传报道的环境保护会议、活动及其他重要工作,经局领导批准,由宣教中心负责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工作。会务部门和主办部门应提前一周通知宣教中心有关会议(活动)的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

第九条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经局长批准后,宣教中心负责及时通知有关记者采访和安排跟踪报道等工作。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经局长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人由局领导指定。宣教中心负责会场布置,组织联络记者及安排接待采访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本局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需现场进行新闻单位采访的,应经现场局新闻发言人及局分管领导同意。受访者围绕会议或活动内容接受采访。

第十二条全局性工作会议和活动的新闻通稿由宣教中心负责起草,报局长、新闻发言人或分管副局长审定。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会议和活动的新闻通稿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起草,送宣教中心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定。

第十四条为确保新闻时效性,宣教中心负责采写的新闻稿,应即日发出。发稿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三天。

第十五条本局干部职工未经局新闻发言人和分管领导批准,擅自以公务身份接受新闻单位采访者,受访者对采访报道的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 新闻报道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对号入座”一览表》确定的密级范围,在工作中既要搞好宣传工作,又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一)各部门、单位要接待采访时,要注意保密。凡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事项,要向记者讲明;

(二)不得擅自接受境外记者的采访。

(三)任何人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讲话等擅自向报刊杂志投稿;

(四)确需公开报道的国家秘密信息,应采用删节、改编和隐去等保密措施,并须经局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为鼓励环保通讯员以及局工作人员和支持关心环保的社会人士多写稿,写好稿,设立东莞市环保好新闻奖和通讯员专项奖励基金,制定奖励制度,凡被采用的稿件,均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名单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名单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传 真

邮 箱

微信号

新闻发言人

吴对林

副局长

23391888

23391001

13802459990@ 126.com

WDL12369

新闻

助理

熊国柱

宣教中心

主任

23391338

23391331

19847461@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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