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1-05 10:11:26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字体:

东环办〔2014〕57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试行)》业经2014年第26次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联系人:高文梅,联系电话:23391209)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提升企业环境行为,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银监会联合发文(环发〔2013〕150号),按照东莞市环保局环保改革重点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我市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环保部门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措施,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提高环境信用评价级别。

第四条 约谈的对象:

(一)环境信用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红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当年因“一票否决”可能被评为红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五条 约谈要求:

(一)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无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

(二)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陈述材料。

(三)环保部门认真听取被约谈单位的陈述,并提出整改要求,告诫法律后果和责任。

(四)被约谈单位可以对环保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环保部门应认真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科室。

第六条 约谈由市环保局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环保部门在正式约谈前应当下发约谈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事项等内容。

(二)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事项进行陈述,环保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时安排专人做好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所有成员对约谈记录签字确认。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上报环保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环保局辐射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环境信用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 职务: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原因及事项:

□ 连续两年被评为红牌

□ “一票否决”情形

具体情形:

□ 其他

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

□ 身份证

□ 书面汇报材料

□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