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环办〔2014〕37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东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东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环办〔2014〕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环保部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东莞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由局办事窗口受理项目当日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发布至环保公众网,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情况公告时限分别为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公告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原则上在受理公告结束前对建设项目拟定审批、验收初步意见,受理公告结束后,由项目审批、验收经办人通过环保业务系统将审批、验收初步意见发布至公众网,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审批、验收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审批信息公示时限为5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拟审批信息公示时限为5日,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验收决定后,每月16日和次月1日(逢节假日或周末顺延)公告最新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情况,由办事窗口通过业务系统办结后分批集中发布至公众网,向社会公开审批、验收决定,公告时限为60日,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信息公开内容,不进行受理公告和审批前公示,只发布审批后公告,格式和内容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后公告的格式执行。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受理情况公开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已依法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信息证明材料;公开环评全本信息时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根据需要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受理日期;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7.公众参与情况;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9.听证权利告知;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受理情况公开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原件);已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证明材料;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时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环保部门在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公开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5.受理日期;6.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验收合格项目:1. 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5.项目概况;6.环保措施落实情况;7.公众参与情况;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1. 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建设单位;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5.项目概况;6.公众参与情况;7.验收不合格的原因;8.听证权利告知;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验收决定公开
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其他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等文件执行。
(二)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格式
附件
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格式
市环保局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格式要求执行。
(一)受理情况公开
××年××月××日市环保局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公告
××年××月××日,我局共受理××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将受理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10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市环保局项目审批科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邮编:523009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受理日期 | 环评文件链接 |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年××月××日市环保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5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联系人:市环保局项目审批科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邮编:523009
1、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2、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年××月××日至××日市环保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年××月××日至××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6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市环保局项目审批科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邮编:523009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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