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公布实施<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的通知》(东府〔2014〕67号),确保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调整监管思路,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的转变,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力争使东莞成为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效率最高、监管最到位的城市之一。
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公布的行政审批改革事项,涉及我局的取消事项共2项。具体事项及落实措施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核准)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的开展情况是:企业向我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准申请及所需资料,我局项目验收科审核申请资料,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出具书面批复。
2、取消依据
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第12项。
3、停止实施
自《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公布之日(2014年5月30日)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办事窗口现场告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
(3)健全协调机制。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之前已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的,现已及时与行政服务办、电子政务办等单位沟通,予以调整。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的事项,要抓紧向上级部门沟通,争取支持,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针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5)推行分类管理。
取消验收核准属于直接取消的事项,我局已停止实施,此事项取消审批后无需后续措施,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初审)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由我局对检测机构申请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上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初审),然后再上报给省环保厅进行审批。
2、取消依据。
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日常管理事项目录的第25项;及省环保厅发布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13〕35号),明确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实施审批,按要求我局停止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初审)事项。
3、停止实施。
自《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公布之日(2014年 5月30日)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dgepb.dg.gov.cn/。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
(3)健全协调机制。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之前已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的,现已及时与行政服务办、电子政务办等单位沟通,予以调整。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的事项,要抓紧向上级部门沟通,争取支持,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针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5)推行分类管理。
属于直接取消的事项,我局已停止实施,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取消该事宜,及按照省环保厅《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13〕35号)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此事项取消后无需后续措施的,理由是:目前该事项已通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审批事项代替,无需后续管理。根据省文件,已明确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到我市,今后也不开展检测委托(初审)的业务,改为直接审批。
三、监管措施
(一)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全面推动我市环保方面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力度,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调整优化监管资源,将原负责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从单一的书面审查等手段向利用信息化平台暨现场执法检查等各种手段相结合方式转变;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提升执法监察实效。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实行依法监管,围绕后续管理的组织实施、信息管理、工作考核、督查督办、数据统计等方面建立制度,全面规范;通过制订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的法律地位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权限、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手段,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明确有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提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立激励机制。
(三)加强考核评估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和检查制度,强化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适时开展对改革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建立及时调整和纠错的机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改革。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的考核评估机制,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对各科室、各分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各人员、各分局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对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效能。
(四)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从增强审批效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各牵头科室负责牵头细化监管措施,制定工作制度,协调有关科室落实后续监管各项工作。各科室负责参与后续监管各项措施、制度的制定,并指导分局落实,各分局负责后续监管工作的具体执行。
(五)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种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反法律法规等投诉信息。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投诉数据整理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服务对象多次评价差的监管对象实行预警机制,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优势。应用科技手段,加快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归集分析运用监管信息,提高政府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强监管对象和政府监管行为信息公开,将监管依据、过程与结果对社会、公众公开,为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监管提供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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