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的通知
东环办函〔2014〕50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加强对排污口及监测点位布设管理,规范设置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我局于2014年1月17日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工作指引>的通知》(东环办函〔2014〕3号)。在贯彻好东环办函〔2014〕3号文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通知如下:
一、排污口规范设置落实时间要求
电镀及其它涉重金属企业(包括:涉重金属的制革、阳极氧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的排污口一律在7月底前完成规范化设置工作,并通过验收。
从8月1日开始,将排污口规范化设置验收作为相关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验收问题
以下三类企业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完成后,需单独提出验收申请,到市环保局办事大厅申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验收:
(一)7月底前不能办理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验收的电镀企业;
(二)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精神的相关企业;
(三)不属于电镀行业的相关企业。
未能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标准的原地保留电镀企业,如7月底前可办理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验收的,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可与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一并报我局验收。
三、基地内企业排污口的设置要求
环保专业基地内单个企业车间内(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基地内集中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都须按《关于<关于规范涉重金属企业含一类污染物生产废水车间排污口工作指引>的通知》(东环办函〔2014〕3号)的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
请各分局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指导各相关企业尽快落实通知相关要求,尽快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各相关企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联系人:贺喜锋,联系电话:233911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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