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6-27 19:39:31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字体:
大中小】
东环办函〔2014〕48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14号)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现就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烟尘控制因子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现有其他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等3项控制因子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
三、汞及其化合物控制因子
自2015年1月1日起,火力发电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
四、请各环保分局、各环监大队尽快将《通知》落实到相关企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相关企业。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