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6-27 19:39:31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字体:

东环办函〔2014〕48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年 第14号)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现就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烟尘控制因子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现有其他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等3项控制因子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

三、汞及其化合物控制因子

自2015年1月1日起,火力发电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标准。

四、请各环保分局、各环监大队尽快将《通知》落实到相关企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相关企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