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 搬迁入园补助办法》的通知
东环〔2014〕4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
搬迁入园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18日
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等文件要求,充分调动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的积极性,带动全市环保专业基地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在规定时间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环保专业基地,并且配合环保专业基地统一管理的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印花、制革等重点污染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2011年、2012年、2013年3年在我市共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地方留成的50%,给予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助。
企业完成搬迁入环保专业基地是指:搬迁项目通过市环保局环保验收,并且原项目已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规定时间是指:电镀企业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漂染、洗水、印花、造纸、制革企业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在规定时间之后、2015年7月1日之前完成搬迁工作的,补助金额减半。在2011年5月9日前和2015年7月1日后搬迁入环保专业基地的企业不纳入补助对象。
对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又拒不搬迁入环保专业基地的重点污染企业,将按照我市相关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依法予以关停。
二、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纳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部分,由市环保局部门预算中据实列支。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助范围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市环保局核定情况属实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环保局对拟补助企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再下拨补助资金。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1日止。
附表: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
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入园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
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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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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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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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最近3年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
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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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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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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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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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是否已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
是 □ 否 □ | ||||
入园项目是否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 |
是 □ 否 □ | ||||
原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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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地环保分局意见: |
迁入地环保分局意见: | ||||
市环保局意见: |
市财政局意见: | ||||
注:1、须附有关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原项目已取消主要生产设备照片或原项目已注销登记证明文件;(3)入园项目环保验收文件;(4)企业从2011年起最近3年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2、企业提交该申请表的同时已保证所有填报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属实。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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