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局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环办〔2014〕21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了《东莞市环保局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联系人:袁艳聪 ;联系电话:233921319)
东莞市环保局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作方案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和部署,为切实做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本着为民务实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办法》的实施既是创新污染源综合管理、完善排污企业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更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完善环境法制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申领排污许可证工作的宣传,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科学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下一阶段推进排污权交易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让环保系统和广大企业全面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与我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衔接,使排污单位全面了解《办法》的基本要求,保障《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打击无证排污单位,以排污证为抓手,积极配合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作,进一步加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三、实施内容及要求
(一)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市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市控企业(以环监分局每年下发的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准)的审核发证。其余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业务下放给环保分局负责。
(二)取消排污许可证年审事项
《办法》未提及年度审核要求,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取消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制度。
(三)明确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结合我市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工作,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绿牌企业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蓝牌企业发放4年期排污许可证、黄牌企业发放3年期排污许可证、红牌企业发放1年期排污许可证。未纳入信用管理企业,符合发证条件的原则上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此外,为配合重点污染企业整治工作,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作相应调整,具体原则如下:
1.基地内企业
(1)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的企业,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若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并已解除限期整改或治理的,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若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但依法取得限期整改或治理延期的,排污许可证可相应延期,未解除限期整改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不予发证。
(2)基地已建成,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已完成环保审批手续、已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完成管网分流等),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
(3)基地未建成,已自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颁发1年期排污许可证。
2. 基地外企业
(1)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的企业,颁发与整改期限或治理期限相同并符合限期整改或治理要求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若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并已解除限期整改或治理的,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若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治理任务,未解除限期整改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不予发证。
(2)原地保留类:已取得原地保留批复的,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批复的核发1年期排污许可证。
(3)整改类:颁发1年期排污许可证,完成整改任务后,取得原地保留批复后,依据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名单,颁发相应期限的排污许可证。
(4)搬迁类:颁发半年期排污许可证。
3. 试生产企业
试生产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从3个月调整为1年。由于特殊情况,未在试生产期间完成环保验收手续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 列入市政府淘汰或关闭名单企业
列入市政府要求淘汰或关闭名单的企业,若文件有明确规定淘汰或关闭时间,排污许可证按文件的期限发放。
四、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市环保局建立总量科牵头,各相关科室和部门联动配合的协调机制,各环保分局也要建立股室间联动配合机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指引,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措施和时限要求。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多个科室部门,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做好宣传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对相关工作做如下分工:
(一)总量科:负责统筹协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控、省控、市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证、注销、注销等工作;指导环保分局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注销、吊销等工作。将全市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抄送环监分局。
(二)环监分局:把国控、省控、市控企业的持证排污纳入日常监察内容,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提供年度的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名单即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三)法规科:负责对环监分局立案查处的违反《办法》的企业实施相关处罚工作,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提供排污许可证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辐射科:负责提供上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情况。
(五)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提供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
(六)宣教中心:协助宣传《办法》,发布相关信息公告等。
(七)各环保分局:负责开展除国控、省控、市控企业以外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注销、吊销等工作;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凡符合注销、吊销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注销、吊销。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宣传发动。通过公告方式加大《办法》宣传力度,市环保局宣教中心、环保分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报道《办法》,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办法》,使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充分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明确《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既是创新污染源综合管理、完善排污企业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我市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完善环境法制具有深远影响。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强化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提高排污单位责任意识,营造持证排污氛围,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学习培训。市环保局将于近期组织各分局领导和业务骨干,举办一期《办法》培训班,主要就污染物排放相关法律法规与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各环保分局要积极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辖区排污单位进行培训讲解,使广大企业清楚了解持证排污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积极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组织实施
1. 强化检查督导。《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违法责任,环监分局与各环保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持证排污企业的检查、督导,督促排污单位按期申领排污许可证。
2. 科学核定排污量。认真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如实核发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总量科、各环保分局应按照《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科学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落实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制度,为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奠定基础。具体污染物排放量分配方法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相关文件执行。
3. 严格按规定范围发证。《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是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不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自2014年4月1日起,新建项目单位一律按照《办法》的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依照《办法》办理。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登记表项目企业、只排放生活污水或(和)生活垃圾的排污单位、只排放无组织废气(环评未要求做收集处理)的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证明文件。
(四)巩固提高。全面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加强排污许可证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市环保局将通过省统一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吊销和注销等工作,做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工作,各环保分局要参照市环保局的做法完善相关程序。市环保局对各镇街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不断巩固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水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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