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05-09 16:25:56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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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办函〔2014〕32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的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无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工业企业(含电镀、漂染、印花、造纸、制革、洗水等污染行业)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可直接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无须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新标准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商项目审批科和项目验收科确定;
二、电力行业或热电联产项目,如沙角电厂发电机组的脱硝改造工程、热电联产锅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等,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待项目通过环保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应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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