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规范新(改、扩)建油站、油库和新增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有关油品经营企业,各环保分局、直属有关单位、市局有关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为做好新(改、扩)建油站、油库和新增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事流程
新(改、扩)建的油站、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必须严格按照《东莞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进行,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规范、安全进行。
(一)环评审批
新(改、扩)建的油站、油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包括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油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作出评价,提出油气回收治理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上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对审批同意的,将在其批复中对油
气回收治理提出专项要求,具体内容为:“项目须编制、设计专门的油气回收治理方案,按规定报市环保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在项目储运规模及油品类型不变的前提下新增油罐车不需要环保审批。
(二)方案审核
新(改、扩)建油站、油库建设单位或油罐车企业必须将油气回收治理方案和施工图纸报送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排放检测
1. 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1)油站、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检测由市环境监测部门组织实施。
(2)油罐车治理检测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认可的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完成。
2. 检测流程
新(改、扩)建油站、油库在主体工程及油气回收治理等环保设施建成后,需向所属环保分局或市、省、国家环保部门申报试运行,并在稳定运行后进行油气回收自我检测。自检合格后,委托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油气回收验收检测。
已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的新油罐车和改运汽油而新增的在用油罐车在购置或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可直接委托油罐车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验收检测。
3.复检
对新(改、扩)建油站、油库和新增油罐车验收检测不合格的,限期10个工作日整改后复检,整改逾期或复检不合格的,不予环保验收。
(四)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合格后,新建油站、油库向所属环保分局或市、省、国家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油气治理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油气治理办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到现场检查验收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环保分局或市环保局出具油气回收治理前置验收意见,并将所有审查后的材料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油气回收验收监测合格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新增油罐车所属企业向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油气治理办提出新增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油气治理办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材料审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油罐车企业出具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意见,并将所有审查后的材料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五)核发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后,新建油站、油库向所
属有关环保分局或市、省、国家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
二、技术要求
(一)加油站技术要求
1. 检测接口要求
(1)加油机液阻和密闭性检测接口:在油气回收立管上设DN25丝接检测三通(图见附件3),安装球阀和丝堵,接口位置应方便检测。
(2)后处理装置的检测接口:安装有后处理装置的加油站应在后处理装置出口处预留采样孔(图见附件4),样品途经采样管和其他部件进入收集器的距离不宜超过300 mm,采样管外径为6 mm。
2. 在线监测系统、后处理装置的连接或预留接口
(1)所采用的加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后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以及其他装置应能互相匹配,设备、管线应满足连接要求。
(2)在进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时,无论是否安装后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在设计阶段均应设计包含后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在内的组成完整、功能完善的油气回收治理系统,在施工阶段均应同时将各种需要埋设的管道和电气与仪表线路等预先埋设。
(二)储油库技术要求
油库油气处理装置检测接口:处理装置油气入口和出口均须预留采样孔(图见附件4),样品途经采样管和其他部件进入收集器的距离不宜超过300 mm,采样管外径为6 mm。
(三)油罐车技术要求
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系统按照GB20951标准进行。
(四)系统调试要求
设备和专用配件应由供货代理商配套提供,并指导现场安装和系统调试,设备供应商安装完成后应预先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保证系统安装和运行正常。
三、其他要求
(一)资质要求
1. 油站、油库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要求。新(改、扩)建油站、油库要精心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先进技术和有实践经验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应具备压力管道(GC2)、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
2. 油罐车施工单位资质要求。新购置的油罐车原则上要求在购置前已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因改运汽油而新增的在用油罐车使用前必须先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油气回收治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进行实施,施工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油罐车生产资质的单位和企业。
3.油气回收治理设备及安装资质要求。油气回收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认证或CARB、TUV等国际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认证,采用的油气回收治理防爆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防爆电气认证。设备代理商应具有设备厂商的授权,设备的安装也必须由具有防爆施工证书人员施工。
4.油库无损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新(改、扩)建油库完成工艺管道施工后,必须选择具有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备案要求
新(改、扩)建油站、油库和新增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备生产(代理)商、设备安装、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到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油气治理办进行备案后方可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楼淑文;联系电话:23391652;传真:233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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