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东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公告
时间:2011-05-26 14:57:36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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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1年 第43号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部公示和审议,东莞市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东莞市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努力解决好难点、重点和热点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动作用,为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环境保护局,71个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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