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进行修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灾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地震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平战结合,共同应对。做好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灾害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市地震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武警东莞支队、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4个应急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处置地震灾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抢险救灾;
(3)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视需求请求省人民政府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检查督促抗震救灾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决定结束应急响应;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主任:市地震局负责人
市住建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分析会商情况;
(5)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为有序高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设立14个地震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本预案所确定的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震情监视组
组 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负责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地震监测工作。
(2)救灾抢险组
组 长:东莞军分区负责人
组 员: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调派驻莞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寻找、抢救被压埋人员,营救伤员;请求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外援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3)震害评估组
组 长:市住建局负责人
组 员: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中保财产保险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进行震害调查和灾情评估,确定地震烈度;统计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
(4)财务统筹组
组 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组 员:市民政局负责人
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市外援助的经费;设立地震救灾专项资金,统筹调度资金的使用;提出向省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国外请求援助的计划;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组 员: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医药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等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救护所需药品、血液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6)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组 员: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灾区的维稳工作,防止发生不稳定情况;加强灾区治安管理,保卫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部门,及时更新整理户籍档案,保护救灾物资、救济物品;加强灾区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消防工作。
(7)通讯联络组
组 长:市经信局负责人
组 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配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及现场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或其他移动通讯联系工具,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灾区现场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的专用通讯线路设施;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经批准征用、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发改局负责人
组 员:市经信局负责人
负责提出灾区物资救援计划,做好调拨物资准备工作,管理抗震抢险救灾物资;归口接收、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和款项。
(9)生活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组 员:市社保局负责人
负责迅速设置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灾区社会工伤、社会基本医疗等保险待遇的给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10)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组 员:市公路局、市城管局、市港航管理局、市路桥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负责人
组 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障电力正常运转。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水务局负责人
组 员:市三防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水,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1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组 员:市文广新局、东莞军分区政治部、东莞报业传媒集团、东莞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接待海内外宣传媒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做好有关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14)生产自救组
组 长:市经信局负责人
组 员: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自来水、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公共交通的运行;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协调和组织灾区种子、种苗、化肥、农具的供应等。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本市各类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收集)、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向市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报送相关监测信息,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全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等有关文件,及时部署市防震减灾工作。
省地震局通报本市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或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短期地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应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地震局通报本市临震预测意见,或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掌握震情变化;合理确定应急避险场所,检查、配备场所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省地震前兆、数字测震、应急与信息系统和我市的地震前兆、(强)测震、GPS跨断裂观测、群测群防宏观观测、市政府OA系统短信平台等组成预警支持系统,实现震情分析、地震速报、信息传输与发布的功能。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危害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4级:“4级至5级地震”(Ⅳ级);“5级至6级地震”(Ⅲ级);“6级至7级地震”(Ⅱ级);“7级以上地震”(Ⅰ级)。
省人民政府发布本市或毗邻市地震短临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的地震预报或预警信息;本市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信息,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市辖区内发生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周边地区发生的地震波及我市,依据我市监测到的地震烈度值,可初判为相应的地震灾害事件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 |
发生地震的震级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Ⅰ |
300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
7.0级以上 |
重 大 地震灾害Ⅱ |
50—299人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6.0—7.0级 |
较 大 地震灾害Ⅲ |
20—49人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5.0—6.0级 |
一 般 地震灾害Ⅳ |
一定人员伤亡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4.0—5.0级 |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主管部门后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本市发生M≥3.0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确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确定。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震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震区镇街地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震助理员、宏观观测人员、志愿者等迅速将了解到的当地灾情通过地震灾情速报系统向市地震局报告;市地震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调查核实灾情;根据灾情和灾害评估系统形成灾情报告,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此后,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发生新的灾情应随时报告。有条件的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传送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上级有要求时,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市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经核实的情况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地震局商市政府新闻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无线通讯等,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经信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市经信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开通现场应急通信,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1)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②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③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④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⑥为上级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⑦视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实施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4.4.2 Ⅱ级响应
(1)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地震局,同时通报本市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
市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②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③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④协调东莞军分区和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4.3 Ⅲ级响应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抗震救灾现场小组协调指挥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分析;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行政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协调市内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4.4.4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灾区所在镇街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各镇街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和地震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积极组织救援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2)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分析;并通报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救援工作。应急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5 灾害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消防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城管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地震局负责监视余震,市住建局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市环保局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镇街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工作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对灾区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水库)以及有毒不明气体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配合省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做好邻近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的工作;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住建局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具体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负责。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市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灾区有关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市防震减灾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决策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事项,市地震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地震局依据本预案要求,落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共同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各种准备工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本市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会同市公安消防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本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队伍名称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抢救 队 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市地震救援队 市军分区民兵预备役部队 当地驻军部队 |
省地震救援分队 省地震救援队 省内驻军部队 |
工程抢险 队 伍 |
镇街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省、毗邻市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 伍 |
镇街消防队,企业消防队 |
市消防支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省、毗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 队 伍 |
镇街急救医疗队伍 |
东莞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省有关医院 |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市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 伍 |
镇街建筑工程机构人员 |
市住建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省地震局和住建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桥梁及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市经信局予以协调。
6.2.5 电力保障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6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水务局、城管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镇街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市经信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维稳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武警东莞支队予以配合。
市公安消防局做好灾区消防工作。
武警东莞支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2.9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市经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1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由市财政承担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旧村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市、镇、村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3 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单位邀请临时来莞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莞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并完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根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市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东莞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平息地震谣言
当本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各镇街应及时将应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视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市地震局协助市政府应急办汇总、整理平息地震谣言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地震局。
7.2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7.3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居民大量进入我市行政区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的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送市地震局备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街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地震局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9 附录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2)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5)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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