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协调行动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环保局《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协调行动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7〕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协调行动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东莞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协调行动意见
为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促使企业自觉守法,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将被评价为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部门职责,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东莞海关、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就我市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协调行动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调行动意见。
一、市环保局负责具体实施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并牵头不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解决协调行动中遇到的问题。每年12月份将环保信用评级结果在东莞市环境保护网、东莞日报等公众媒体上公布,并及时将评级结果通报给协调行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获得环保信用“绿牌”的企业,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可作为推荐评选各类先进企业的优先条件;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给予优先安排;企业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续期(续约)时免除环保前置审批;可优先办理各项环保业务。对于环保信用“黄牌”和“红牌”企业,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条件的,报请省环保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对其中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经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二、市经贸局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节能等清洁生产新工艺,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
三、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环境违法企业停止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和通关等业务。对于排污严重超标和超总量的环保信用“红牌”企业,应在政策法规范围内限制其原材料和生产设备的进口等业务。
四、东莞海关负责对环保信用“红牌”加工贸易类企业严格审查有关业务办理资料,对属于关闭企业停止办理其海关相关业务。对环保信用“绿牌”加工贸易类企业,在达到海关管理信用等级和业务量后,可申请享受通关便利措施。加强对进出口固体废物的监管。
五、市工商局负责协助督促市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环境违法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环保前置审批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撤消其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工商部门收到环保部门通知后依法撤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监管。
六、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精神,市金融办、人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与东莞银监分局要监督各商业银行严格落实贷款审批、发放制度,防范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信用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环保信用“红牌”企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环保信用“黄牌”企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限制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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