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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市外环保单位 登记备案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2-19 15:57:01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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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办〔20082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市外环保单位

登记备案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环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市外环保单位登记备案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市外环保单位

登记备案的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对市外环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外环保单位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信用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在东莞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工程承包等环保相关业务的市外企事业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

二、市外环保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机构为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三、备案条件

(一)环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二)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环境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广东省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五)在东莞有长驻机构和指定负责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有技术人员常驻东莞。

(六)具备符合该单位资质证书所要求的相应资质执业人员。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备案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东莞市环保产业中心(市场运营科)。

2、备案单位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驻莞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在莞办公场所买卖或租赁合同(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长驻机构指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驻莞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凭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7)在莞承担项目或开展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审查

1、备案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指派人员前往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2、备案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补充材料、准予备案、不予备案)。

3、备案管理机构将对准予备案的单位上网公告。

五、监督管理

(一)备案单位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行为,备案管理机构将撤消备案,并上网公告。

(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备案管理机构将对备案单位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上网公告。

(三)不予备案、被撤消备案、未参加年检或未能通过年检的单位,1年内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六、本规定自200831日月起执行。

 

 

 

 

 

 

主题词:环保  登记备案  通知

抄送:各环保分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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