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东环函〔2012〕1657号
各环保分局,各有关环评机构:
现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2〕8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的通知》(粤环函〔2012〕8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等5份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以上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向我局申请信息采集的环评机构须先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可查询到其备案信息。
二、已办理信息采集手续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环评机构,须在2013年1月15日前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补办备案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暂停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资格,并取消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公示。
三、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或从业人员若发生变化,应及时报我局更新,否则我局各级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其编写的环评文件。
四、环评机构应严格遵守上述五份文件和《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工作要求,认真规范环评从业行为,自觉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业务综合水平。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我局提请省环境保护厅从严处理。
五、上述5份文件可在东莞环保公众网通知公告栏目查阅及下载。
附件: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指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胡健强、伍建军;联系电话:23391131、23391628)
附件
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指引
(2012年12月,第一版)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为建设项目准入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我局进一步细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评文件内容应充分结合项目“三同时”验收及日常环境监理需要清晰表述。
二、上报的环评文件须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协议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情况调查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确认书》、《建设单位评分表》(见粤环〔2012〕81号文中的附件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报告》(仅限需进行环境质量现状实测的建设项目)等附件。
三、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局将加大环评文件的抽查力度,对被抽查环评文件实施会审制度,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会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解答疑问。会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二、三上午。
四、对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主持编制其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如期参会,不能按期参会的,应提前2天告知市环境科学学会取消评审会。未及时告知的,产生的专家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环评机构承担。
五、对不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建设项目,我局各级审批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如需环评机构派人到项目现场解释的,该环评文件的编制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到现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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