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拟注销公告
时间:2026-09-02 10:26: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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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拟注销以下排污许可证,特此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9月2日—2026年9月8日(共计5个工作日)。你单位如需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南城街道宏伟二路胜安大厦)
邮政编码:523000
联系电话:23399976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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