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汇海联华(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田志国失信记分的决定
汇海联华(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田志国:
近日,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们存在失信行为。2026年4月20日,我局分别向你们作出失信记分的告知函,将发现的失信行为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们依法进行告知,依法予以送达。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们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进行失信记分,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9号胜安大厦12楼1207室。邮政编码:523079。
附件:汇海联华(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田志国失信行为及处理意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联系人:李伶睿,联系电话:0769-23391319)
附件
汇海联华(广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田志国失信行为及处理意见
备注:本表中的《记分办法》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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