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修订后的《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下称“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两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设置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漂染污染工序,并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已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及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已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及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排放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水污染物的。
(四)已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及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排放属《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大气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
(六)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单位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软件、硬件弄虚作假,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第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七)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设置洗水、磷化、钝化、蚀刻、发黑、电泳、电铸污染工序,并投入生产使用的。
(八)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零散工业废水的。
(九)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的。
(十)已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及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以外水污染物的。
(十一)已办理生态环境审批、验收手续及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以外大气污染物的。
(十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下的(不含3吨)。
(十三)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非法从事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违法行为的举报,排放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水污染物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以外水污染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5万元。
(四)对符合第四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对符合第五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六)对符合第六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5万元。
(七)对符合第七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八)对符合第八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0.5万元。
(九)对符合第九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十)对符合第十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5万元。
(十一)对符合第十一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十二)对符合第十二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十三)对符合第十三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举报人为被举报人内部人员的,按照上述对应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以确定的奖金为标准再追加一倍奖励,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电子邮箱:hbyjjb@dg.gov.cn;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路段9号胜安大厦。
第五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生态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发生时间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为有效查实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举报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线索材料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进行登记,并在15个自然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下,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自然日。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照受理的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个自然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生态环境违法主体已按规定改正案涉违法行为,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的,该生态环境违法主体再次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或查实的。
(四)举报人是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智网工程”网格管理员、生态环境专管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及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计划,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部门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按季度开展奖金核发工作,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凭举报时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进行拨号认证和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奖金,据实结算。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核发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透露任何与举报人个人信息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正常运行:(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情形。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是指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是指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是指根据《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在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零散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内部人员:是指举报时与被举报人已订立劳动合同或实际建立劳动关系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或举报时已离职,但曾经在被举报人处在职6个月及以上且离职不超过3个月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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