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粤明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审核意见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7〕1号)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其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我分局对东莞市粤明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东莞市粤湾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用水和排水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9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形式,向我分局反映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电话:0769-88128018, 邮箱:ztsthj@dg.gov.cn。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中堂分局
2025年12月3日
附件1
关于东莞市粤明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东莞市粤明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放口已安装计量设备,符合“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要求,同意该企业自2024年1月1日(含)起按实际排放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东莞市粤湾新能源有限公司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东莞市粤湾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放口已安装计量设备,符合“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要求。同意该企业自2024年1月1日(含)起按实际排放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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