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东莞市金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关于限期偿还半干化污泥应急处置费用决定书》的公告
东莞市金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我中心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关于限期偿还半干化污泥应急处置费用的告知函》(东环促函〔2025〕10号),你方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年5月16日,我中心向你方作出《关于限期偿还半干化污泥应急处置费用决定书》(东环促函〔2025〕23号),但通过现场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向你方有效送达该文书。现我中心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方送达《关于限期偿还半干化污泥应急处置费用决定书》(东环促函〔2025〕23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你方有权在7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方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通过邮寄方式提出陈述、申辩的,请在邮寄快递单上注明“陈述、申辩”等事项,并注明收件人以及收件电话,以便我中心及时查收快递件。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9号胜安大厦7楼707室(邮政编码:523079)。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限期偿还半干化污泥应急处置费用决定书(东环促函〔2025〕23号)
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潘先生;联系电话:0769-2339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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