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5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等文件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低排区),及时更新低排区公告”。鉴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重大调整,同时结合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的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5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6月9日前以书面、邮件形式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5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5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联系人:黎浩荣;联系电话:0769-23391392;邮箱:dgssthjjkzx@dg.gov.cn;地址:东莞市南城宏伟二路胜安大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0616室)
附件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5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粤环函〔2023〕26 号)、《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粤府〔2024〕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进行第二次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区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低排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军用、警用、消防、救护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五、本通告自 202*年 **月 *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东府〔2020〕6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