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的公告
刘娟(公民身份号码:360************241):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26号),我局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即赔偿权利人)开展东莞市道滘创匠模具加工店(实际经营者刘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但因你下落不明至今仍未能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十日内不与我局联系的,视为放弃磋商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69-233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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