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届环境应急专家库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届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经有关单位推荐和我局严格遴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届环境应急专家库由62名专家组成,涉及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工类、安全应急管理等6个组。
二、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邀请专家参与市环境应急决策咨询、技术支持、现场处置、预案评审、应急培训等工作。专家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需要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提供环境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
(三)参与环境应急预案、方案、规划的制定和评估;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专家应保证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应急处置工作或相关会议。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相关工作的,应书面告知我局后退出专家库。专家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三、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因工作失误泄漏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未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专家不得擅自以市生态环境局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环境应急有关的活动。专家参加市生态环境局外其他单位委托的环境应急咨询工作提出的其他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或建议。
五、专家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的有关单位执行任务的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接到通知或确认不能及时到达时说明。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聘请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聘请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
六、聘请专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或环境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专家需考虑自身原因决定是否参加环境应急相关活动,如因自身主观原因或路途事故等原因导致个人人身伤亡的,聘请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届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分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
(联系人:廖肖敏,联系电话:23391536)
附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第三届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分组).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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