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和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的提醒函
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2025年7月前各有关排污单位需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填报。
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我局于2025年2月印发《关于加快完成我市工业噪声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合考虑行业复杂程度、产噪特点等提出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信息时间节点要求。现提醒你单位在相应时间节点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并提交审核,配合加快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此外,一并将实施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条文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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