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的部署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岁末年初将自行监测情况总结形成资料进行备案与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公开资料
(一)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格式无硬性规定,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各排污单位应当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自行编制生成最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注意:方案内容还应满足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确保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规定。)
(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格式无硬性规定,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应实施监测次数、已实施监测次数、达标次数、应测未测原因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按要求开展的其他自行监测结果等。
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2024年内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自行编制生成202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注意:“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为总结性报告,不是“污染物检测报告”,二者切勿混淆。)
二、备案公开要求
(一)已申领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简称“持证企业”)
1. 将自行监测方案和年度报告分别汇编成册,按企业内部档案编码原则形成内部归档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封面+骑缝)后扫描备查。
2. 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 (俗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或百度搜索平台全称后打开官方网页),“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监测方案信息”栏目中在线编制监测方案,保存后设置方案执行日期后待其生效。(注意:1、若方案内容无变化,则不需重复保存新方案;2、若方案内容后续有调整的,则应当在现场变更后五天内更新并登录“全国平台”调整至最新方案。)
3. 登录“全国平台”,在“数据采集-企业信息填报-报告管理”栏目中点击添加并上传“202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扫描件(附件3)。
4. 上述备案公开工作请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延续/以往国家重点监控属性的企业(简称“国控企业”)
1. 若为国家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则按照本文第二(一)点内容进行备案及公开;若属于登记管理类企业,则将最新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汇编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后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将上述资料归档保管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2.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内容,国控企业还应当将备案资料交至我局完成备案。为响应“放管服”简政办公,本年度备案方式延续以电子形式进行:请各国控企业将备案资料(即当前在用的自行监测方案和202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的全彩扫描电子件通过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市级QQ联络群等方式反馈至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
3. 上述备案公开工作请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其他要求
1. 对于非持证、非国控性质的企业,请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并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保存监测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
2. 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请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 第24号)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并对所公开的环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3. 对于通过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建立实验室实施自行监测且将数据用于发布的企业,在相关政府文件出台前,鼓励参照生态环境团体标准《东莞市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状况自检自查工作指南(T-DGAEPI 003)》《东莞市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南(T-DGAEPI 004)》要求,自查并加强自行监测实验室的规范管理程度,确保实验室安全以及监测数据的正确度、精密度和溯源性。有关团体标准文本可向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获取。
三、监督与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对不规范问题整改不到位等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第7.4项等内容采取环境管理措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条进行处罚。
四、加强工作交流
为加强工作交流,我局已组建的市级自行监测企业QQ联络群(群内常驻市局管理人员),共计七个群,各群讯息相同,切勿重复加群:327072239(一群)、254469585(二群)、711156865(三群)、650097341(四群)、479829929(五群),1037161708(六群)、477354521(七群)。进群后请优先阅知群文件:《自行监测工作须知》、《“全国平台”数据情况自查自检》等。
附件:1. 自行监测方案模板
2. 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模板
3. 全国平台电子资料备案公布步骤(参考)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联系人:万承浩,联系电话:0769-233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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