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等企业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审核意见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我局对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用水和排水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7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电话:0769-23391638, 邮箱:381472517@qq.com。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1
关于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放口已安装计量设备,符合“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要求,同意该企业目自2024年1月1日(含)起按实际排放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审核意见
经核实,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环评批复、验收批复以及排污许可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放口已安装计量设备,符合“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要求。同意该企业一期项目的自备水源用水部分,自2024年1月1日(含)起按实际排放量计征污水处理费。若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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