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正广东菲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抗体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通告
广东菲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受理了你单位报批的《广东菲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抗体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编号:20220022516),并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报告表作出《关于东广东菲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抗体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建〔2022〕13622号)。因写错废气执行标准,现将原批复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修正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修正后的批复详见附件),并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东广东菲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抗体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建
〔2022〕13622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关于修正广东菲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抗体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通告.pdf
附件:关于广东菲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抗体药中试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136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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