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污水处理费退库申请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7〕1号)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其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规定,我局对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实际用水量进行了审核,审核情况(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24日(共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电话:0769-23392090,邮箱:381472517@qq.com。
附件:1.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审核意见
2.东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审核意见
3.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退库的审核意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
关于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污水处理费退库申请的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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