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相关生态环境分局,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广东省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环〔2022〕9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有关精神,现公布我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整改台账。今年新增的6家重点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按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
(二)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重点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结合隐患排查结果,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参照附件2中的附件1),经专家论证(建议与隐患排查报告同步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组织实施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重点单位应及时补充开展隐患排查。今年新增的6家重点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自行监测,并形成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有毒有害物质备案管理
重点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报备案登记表(参照附件2中的附件3)并在今年9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备。
(四)积极配合现场执法检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周边开展土壤监测、或对重点单位实施资料核查(抽查)或现场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重点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已建地下水自行监测井的检查维护,避免人为破坏。
(五)其他责任
重点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执行。重点单位应及时激活广东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账号并在平台填报相关工作进度。
二、加强指导和监管
各相关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督促本辖区范围内重点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及时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相关重点单位。督促重点单位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辖区内重点单位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包括企业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对重点单位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并依法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
(三)做好报告备案和工作调度。重点单位完成土壤隐患排查报告、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等工作后,协助属地政府将相关报告正式函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督促重点单位尽快完成广东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填报。
附件:1. 东莞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东莞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zip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pdf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