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
2021年12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就《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通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7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内容 | 采纳情况 |
1 | 我司东莞市恒微光电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29日被查、增设了清洗工序,超声波清洗机两台,平板清洗机1台设备,清洗箱等设备,随即对我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我司便停止了生产,我司6月7号咨询了省厅,8号等到的回复是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且不排放生产废水,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密办函(2020]44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我们立即进行了排污登记办理,废水回收处理设施安装整改到位,安装了环保局监管的在线监控与流量监测,签订了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合同,并通过了生态环境局黄江分局的验收与解封。我司2021年8月11日收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21)3468号】对我司拟决定贰拾叁万元、【东环罚告字(2021)3464号】拟决定对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二的罚款金额壹仟壹佰陆拾陆元。【东环罚告字(2021)3487号】对主管人员李茂琪处伍万伍千元的罚款。请求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给我司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从轻处罚。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该意见反映的是个案,与本次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无关。 |
2 | 我司:东莞市涛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6日被查、有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随即对我司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我司便停止了生产并马上启动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2021年4月28日,我司被涉嫌环境违法进行立案调查。我司已在2021年5月24日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自主验收并开始公告。且我司并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但我司仍在2021年9月14日收到【2021】26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该意见反映的是个案,与本次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无关。 |
3 | 我司:东莞市祺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8日被贵司检查,2021年10月26日以我司“未验先投”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21]4964号)和4965号,拟对我及公司罚款共25万元。我司在2020年11月有向贵局递交《环评报告书》,但审批未通过。但环保设备有做好,且一直在运行。这次被检查,我是在开工状态,但并没对环境形成污染,环保设备一直正常开启,且有积极配合贵局所嘱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恳请对我及我司例入《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我这种未破坏生态环境,且有实际困难的小企业例入免罚清单内。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该意见反映的是个案,与本次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无关。 |
4 | 建议将(未验先投)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自行直接关闭建设项目的以及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条款或扰乱建设项目管理秩序。 |
5 | 建议将(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报告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自主验收工作已完成;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 |
6 | 建议将(危废未设置识别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的;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 |
7 | 建议将(未及时公开固废防治信息、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对相关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的;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 |
8 | 建议将(工业固废未规范处置)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以及现场立即开始实施整改”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 |
9 | 建议将(危废未规范贮存)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当场改正的以及不规范贮存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以及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以及增加“检查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 |
10 | 建议将(危废未制计划申报或未申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危险废物月产生量在1吨以下、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以及能提供完整的危险废物台账、转移记录或者在调查或检查指出之日立即开始实施整改”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首次被发现”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11 | 建议将(未建未存危废经营情况档案)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危险废物月产生量在1吨以下以及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 |
12 | 建议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内容或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的;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群众监督是极为重要的一种监督形式,删去“未引起群众投诉且未造成社会舆论影响”的条款不利于群众监督的。 |
13 | 建议将对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的;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群众监督是极为重要的一种监督形式,删去“未引起群众投诉且未造成社会舆论影响”的条款不利于群众监督的。 |
14 | 建议将(未按照规定联网或未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对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的;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未联网的原因非因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以及不正常运行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且经自行组织监测达标的”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首次被发现的以及检查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15 | 建议将对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被发现的;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以及现场立即开始实施整改”以及增加“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单位、排放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的单位,检查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 |
16 | 建议将(突发故障导致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对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第一次发现,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无法控制,限定第一次发现不符合常理。增加“检查发现后,即时停止排放水污染物,整改完成后恢复生产的。”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17 | 建议将(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等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属初次违法,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检查发现后,即时停产;完成整改后恢复生产的,可不予处罚”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18 | 建议将(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适用)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属初次违法,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无法控制,限定第一次发现不符合常理。增加“检查发现后,即时停产;完成整改后恢复生产的,可不予处罚”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19 | 建议将(超标排污)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近12个月内首次被发现;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持续排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发现后即时停产,且在整改完成后恢复生产的”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20 | 建议将(突发故障导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违法。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无法控制,限定首次违法不符合常理。增加“发现后即时停产,完成整改后恢复生产的”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21 | 建议将(未保持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保持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违法。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能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及时修复以及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首次违法以及发现后即时停止生产,整改完成后恢复生产的”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22 | 建议将(噪声超标)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边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的边界噪音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违法,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发现后即时停止生产”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增加“首次违法以及发现后即时停止生产,整改完成后恢复生产的”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23 | 建议将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违法。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属于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出于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未在用途变更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是在用途变更后且建设动工前及时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调查结果为土壤状况良好未被污染并已经通过专家评审”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首次违法”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24 | 建议将对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免罚适用条件修改为:1、首次违法, |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删去“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款不利于对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评判。增加“首次违法”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利于免罚清单的适用。 |
关于对《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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