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栋送达《关于对张栋失信记分的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2-01-21 16:56:5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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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栋: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关于对张栋失信记分的决定》(东环函〔2021〕497号),决定对你进行失信记分。但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决定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张栋失信记分的决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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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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