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完善网站管理的相关制度,重新修订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联系人:黄玉荣,联系电话:233935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公众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网站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17〕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站是我局对外发布信息、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为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窗口,是了解我市生态环境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站域名(网址)为http://dgepb.dg.gov.cn。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局办公室统筹协调网站管理工作,并统筹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培训工作,保证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我局制订《市局公众网站栏目更新情况表》、《各分局子网站栏目更新情况表》,实行栏目负责制,由对应的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信息采集与发布。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发布
第六条 网站信息的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方便服务公众为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第七条 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事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本单位的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办法以及处理结果、联系方式等;
(四)本单位业务活动、业务动态、阶段性工作综述和专题性工作报道等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告公示的生态环境信息;
(六)与企业和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政务信息;
(七)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方面的信息;
(八)生态环境知识方面的信息;
(九)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重要环境信息及市政府网站、重要媒体网站有关我市生态环境方面的信息的转载;
(十)其它应予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
第八条 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应不含以下的内容:
(一)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以上信息员负责栏目信息的采编、发布工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组织、核实、编辑、送审、校对和发布。
第十条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三审三核”制度,从政治导向、语言文字、政策法律等各方面把关。
(一)初审(一审)。编辑从政治观点、平台特色、文字表达三方面把关,对稿作出初步的评价判断。对稿件的内容、观点和文字表达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决定是否提交分管领导复审。
(二)复审(二审)。分管领导对初审通过后提交的稿件进行复审,根据初审意见、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
(三)终审(三审)。部门主要领导对二审通过后提交的稿件进行终审。
(四)一核。编辑认真核对一次,纠正版式问题,对有疑问处做出标示。
(五)二核。分管领导核对一次,确定一核时出现的错误已改正,对校样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文稿中的疑问予以处理,查漏补缺。
(六)三核。部门主要领导对二次核查时的错误予以核对,并对文章进行最后通校,确保无差错。
终审通过后,由信息员按规定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审查规定
(一)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信息审查主要是对信息的内容真实性、政治性、保密性、社会影响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二)有关全市生态环境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包括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事件等影响全局性工作的重大事情,规章制度以及重要文件、通知、公告,上级领导考察、检查工作、环境质量报告等信息,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经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布。属于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必须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呈批。
(三)凡未经审核、签发的信息不予发布;已发布的信息如需修改或撤销,应经发布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公示信息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做好公民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网站投诉举报信息由环境信访科按照信访调查处理工作流程进行办理。领导信箱由局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和转办,并按照要求及时回复。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服务器托管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环境信息中心配合市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加强对网站系统的安全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确保网站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 各单位信息员不得将信息发布登录账号和密码转告或泄漏予他人,并对网站信访举报人员及内容保密。
第十五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互联网信息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应实行每日值班巡查制度,对全网站进行自查,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做好工作日志。
第五章 检查通报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会同市环境信息中心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单位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网站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或发布本规定禁止发布的信息或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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