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住所在东莞的环评单位及有关环评工程师: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现请住所在东莞的环评单位和有关环评工程师开展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环评单位自查主要内容: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环评工程师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情形包括:
(1)无法提供近3个月内环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
(2)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经核实有其他实际工作单位的。
3.是否实际无环评工程师;
4.分支机构是否违规建立诚信档案;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是否真实。
(二)环评工程师自查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情形同上);
2.是否存在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3.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是否真实。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全面自查。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和自查重点,对本单位和本人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自查发现的问题,请于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前将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包括纸质件及扫描件,纸质件邮寄或提交至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9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1202室;扫描件发至邮箱dghpk@dg.gov.cn,邮件标题统一为“环评单位或环评工程师+自查材料”)报我局。
(二)征集问题线索。企业和群众如发现“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挂靠”环评工程师或“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请于2021年11月28日前,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邮寄或提交至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9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1202室。
(三)其他事项。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发现问题、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可视情况不再实施失信记分。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4日,我局将对住所在我市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并对照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开展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报告
2021年11月23日
(联系人:傅阳,联系电话:23391131)
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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