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各科室: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必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保留影像资料。
附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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