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注销名单公告(2021年第一批次)
							时间:2021-08-18 08:44: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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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40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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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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