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关于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1〕299号),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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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东莞百利达健康器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