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东莞市更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按省有关要求更新2018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的《东莞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东府〔 2018〕 162 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4月27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以书面、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关于东莞市更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401室
联系电话:0769-23391068、0769-23391292
邮箱:hbjcqs@sina.com。
附件1. 关于东莞市更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东莞市更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说明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关于东莞市更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更新2018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的《东莞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东府〔 2018〕 162 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三、军用、警用、消防、救护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四、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原《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东府〔2018〕162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告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东莞市更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事项的通告说明
一、更新背景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普遍存在单机排放量大、技术水平低、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等问题,根据《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统计,2017年,非道路移动源排放二氧化硫(SO2)90.9万吨,碳氢化合物(HC)77.9万吨,氮氧化物(NOx)573.5万吨,颗粒物(PM)48.5万吨。其中,PM和NOx排放量接近机动车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我市于2018年印发实施《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于2019年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不断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治理。
为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用于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检测。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将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2019〕105号)要求各市按照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认定标准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通告,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监督执法,基本消除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更新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标准规定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III类限值。”
(三)政策要求
《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出统一认定标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关于进一步强化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2019〕105号)要求,按照我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认定标准,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通告,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监督执法,基本消除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通告更新前后对比
2018年12月29日印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分两阶段对我市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标准作了规定:第一阶段自2018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10年10月1日前生产)以及冒黑烟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阶段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在环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国II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该通告从机械排放标准进行区分划定,易于操作且有利于机械污染治理工作的启动。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现按照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认定标准更新后,我市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未改变,机械限制使用类型不再以阶段排放标准为划定标准,更新以检测限值为划定标准,着重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实际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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