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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公示

时间:2017-03-29 16:32:08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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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东环〔2016〕141号),我局编制了《东莞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分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现将《实施方案》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人需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进行沟通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13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意见建议征集电话和传真:

电话:0769-23391232

传真:0769-23391106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邮编:523009

  

东莞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我市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东环〔2016〕141号)工作要求,加强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全面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生产总量,实现畜禽养殖业“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目标,促进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东莞。

二、划分原则

(一)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产业发展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的原则;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环保部令第3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4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T 613-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2 年东府令46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东环〔2016〕141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限养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以肉用、种用、乳用、药用、产蛋等生产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公布的动物。

五、限养区区域划分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区域内设置准入条件,统筹安排养殖用地,适度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和生态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特点和畜禽养殖结构,我市将横沥镇田坑村部分符合限养条件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本限养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

横沥镇田坑村限养区占地共358.662亩,其中建设用地0.325亩、设施农用地103.736亩、农用地249.995亩、园地0.416亩、林地4.190亩,具体红线范围详见附件。畜禽养殖设施须在0.325亩建设用地和103.736亩设施农用地范围内建设;限养区范围内农用地、园地和林地作为配套养殖作物种植区使用,不得违法开展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

六、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适用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七、实施要求

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限养区内未经批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工作依照《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文件要求执行。

限养区可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保留的,应当坚持“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原则,进行合理选址,完善设施设备配套,规范生产和防疫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符合本方案要求,位于我市畜禽限养区内。同时,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养殖场须远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动物隔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具体距离要求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养殖场各区域布局科学合理,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种猪与商品猪栏舍分开。

(二)设施设备配套完善。养殖场要配套完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池和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兽医室配套疫苗冷冻(冷藏)设备、应急电源供应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三)生产防疫管理规范。养殖场要建立生产管理、防疫消毒、检疫申报、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四)废污物品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建立减排台账。

恶臭排放以及废渣无害化处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废水能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废水不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需排入周边水体的,废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较严的指标。

八、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申办手续

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保留的,要符合法律法规设立的排污、用地、动物防疫条件等许可项目要求,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一)用地手续办理。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已建申请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在限养区红线范围内,畜禽养殖设施建设需在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范围内,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环评验收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小区,应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备案手续后,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报市环保局审批;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报属地环保分局备案。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排放污染物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防疫条件审查。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竣工后,向农业部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畜禽养殖备案。填报《东莞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依法向农业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出口(含供港澳)畜禽养殖场(小区),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注册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养殖场登记备案。

(五)其他事项。养殖场还应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证照。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保留的,参照新办养殖场要求,补充完善相应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

 

附件:横沥镇畜禽限养区土地利用图.pdf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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