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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请在7月前完成噪声、固废有关填报

时间:2025-03-10 20:20:5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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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各排污单位须于2025年7月前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信息填报工作。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已明确填报时间节点,提醒相关单位严格按时限要求提交完整信息并配合审核。对未依法履行填报义务的单位,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请各排污单位强化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噪声与固废污染防治要求,共绘东莞绿水青山新画卷。

关于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和工业固体废物

信息的提醒函

  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以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2025年7月前各有关排污单位需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填报。

  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我局于2025年2月印发《关于加快完成我市工业噪声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合考虑行业复杂程度、产噪特点等提出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信息时间节点要求。现提醒你单位在相应时间节点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并提交审核,配合加快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此外,一并将实施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条文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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