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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检测机构法人、检测线类型等变更的说明

时间:2013-02-19 09:48:58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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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申请的主体

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法人下属单位及检测机构分站等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未经计量认证的机构均不能独立申请检测委托。

二、关于检测机构经营主体(法人)的变更

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法人发生变化时,需重新提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的一整套申请材料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机构法人变更备案记录复印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换证。

三、关于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工商部门出具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记录复印件;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变更备案记录复印件;6、与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换证。

四、关于检测机构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变更

获得《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证书》的机构,在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发生变化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与新增检测线、变更检测线和变更设备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或环保竣工验收的批复;(3)新增检测线、变更检测线和变更设备相关的计量认证文件和设备检定证书的复印件;(4)与新增检测线、变更检测线和变更设备相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开通运行。

 

 附件: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变更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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