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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严重超标车辆义务举报活动的方案

时间:2009-04-30 10:48:43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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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营造全社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齐抓共管的氛围,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排气严重超标车辆义务举报活动,望广大市民涌跃参与,履行监督义务。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举报对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中排出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即“冒黑烟”车辆。

  三、举报内容

  主要举报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公司,最好能提供“冒黑烟”车辆的照片。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我们将予以保密。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邮、邮寄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专线:23391292,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受理;非办公时间,投诉电话为12369。

  举报邮箱:dghuanbao@126.com

  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检测室。邮编:523009。

  五、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对多次举报属实的人员,可吸收为义务监督员;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属无理取闹、浪费行政成本的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法车辆处理

  当接到举报后,经查证核实,我们将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违规车主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并发出治理通知书,限期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排气车管理所提供检测报告、维修报告和银行罚款单;如被举报者存有异议,在接到治理通知书当天,车主可以到我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申请重新检测。

  如被举报的机动车辆在限期内不进行治理,我们将在网络媒体予以公布,不予发放环保标志,并提请市交警部门不予通过年审。如举报者需要回复,我们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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