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
|
网站支持IPV6
长者模式
个人中心
后台登陆
大家都在搜
环境质量
空气质量
水环境质量
数据开放
首 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中心
网站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排气监管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时间:
2006-09-21 09:29:25
来源: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GB 14761.7-93
代替 GB 3844-8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柴油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柴油机在全负荷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各种柴油发动机,包括四冲程、二冲程、水冷、风冷、增压和非增压柴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3847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3 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柴油机样机。
3.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7的规定执行。
5 排放标准值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
车 别
烟度值 FSN
定型柴油机
4.0
新生产柴油机
4.5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坤元、许心凤、周少俊。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