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拟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0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环城路(不含)以内区域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大道、体育路、胜和路、鸿福路和石竹路通行。为方便市民出行,在限行区域内经检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公交车辆补发绿色标志,实行黄绿标管理,暂不实施限行。同时,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本公告所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三、本公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所称的高排放汽车是指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辆(不含限行区域内经检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客运公交车)。
以上事项现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联系人:苏美兰;
联系电话:0769-23391092;传真:23391085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汽车环保标志领取咨询电话:23391095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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