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20407-关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建议
当前企业环保设施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的建设也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问题日趋凸显,因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频发。究其环保设施运行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存在漏洞;(三)全过程安全监管欠缺;(四)环境标准与安全标准不相适应。【内容以附件为准】
建议: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生态环境部门新增“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此举明确了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这个规定属于国家级规范性文件,是全国适用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应依法履职。
(一)出台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指引性技术措施
结合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针 对环保设施,出台市一级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措施,开展全市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明确环保设施在选型、选材、选技术方面的安全与环保要求,细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中的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形成环境与安全相匹配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环保设施安全管控对标对表程序化、统筹安全环境系统化、科学监管规范化。
(二)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
强化环保设施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安全管控 措施。首先从环评、可研等文件编制到审批过程中,加强环 保设施的本质安全论证,解决重投入轻论证的问题,从环评 审批源头上强化安全监管。目前我市2018年出台的《东莞市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巡查)全覆盖工作方案》中已明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杜绝推诿扯皮,堵塞监管漏洞。”市两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东委办字〔2021〕15号)中明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因此,需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的环节就开展针对性的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后通过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开展联合整治,让安全隐患在进入监管闭环。其次从“环保三同时落实”到竣工验收阶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内容检查的同时,加强对本质安全论证意见落实情况的核实及排查工作。最后强化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在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应用。
(三)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联动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以及市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互相配合、互通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在联合检查、联合演练、联合培训中的合作,共同提升监管效能及企业环境安全主体意识,形成安全、环境双防控的有效合力。同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安全“三同时”等重点工作的监管方面,要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专家、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环境、安全双赢的局面。
部门答复:
A类
东环函〔2022〕202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0407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全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220407号)提案收悉。首先,衷心感谢你们认真分析归纳了环保设施运行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对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提出的具体建议。对你们的观点和所提出的三点建议,经研究,我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市一级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措施的建议
为了使企业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包含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或者认证。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可见,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主要由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机构提供。此外,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有关行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适宜由地市一级制定,而且,我市的工业企业行业类别繁多,涉及不同的污染防治技术,地市一级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难以制定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标准。因此,我局认为现阶段不适宜出台市一级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措施。如确有部门计划牵头出台市一级兼顾环境及安全的技术措施,我局将积极提供有关行业现有的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等标准文件并协助制定有关技术措施。
二、关于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的建议
我局认同该建议提出的“强化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在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应用。”我局将继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安全风险评估提出的项目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提出对策措施,并督促有关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对该建议提出的“从环评编制到审批过程中,加强环保设施的本质安全论证,从环评审批源头强化安全监管......从“环保三同时落实”到竣工验收阶段,加强对本质安全论证意见落实情况的核实及排查工作”不予认可。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根据法律,环境影响评价不应涉及安全论证和监管工作。其次,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环保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不包括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关于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联动的建议
我局非常赞同这一建议。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需要各监督检查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协调配合,联合协作,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的监督部门多,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相应也就多,可能会影响到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给被检查单位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尽量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互通情况,加强沟通交流。今后,我局将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最后,对于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我局补充几点说明:一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明确生态环境部的任务之一是“指导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没有《提案》提到的“明确了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据悉,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正在组织起草《工贸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预计将会明确工贸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提出原则性要求,届时,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有序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未具体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东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东机编〔2021〕86号)等文件关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污水截污管网运维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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