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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220108-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

时间:2022-09-16 16:29:09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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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是指社会组织和国家特定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其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立法扩大当事人的适格范围,实现公众、法定组织和机关参与诉讼,监督各类违法行为,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我国法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8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步修改,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确立了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者,并在公益组织未能或者没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作出补充性回应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3件,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在此期间,社会组织、团体、其他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活动较少,仅有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提起1件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目前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这与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中先由社会组织、机关提起,其次才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立法初衷相距甚远。因此,有必要建立配套的措施和机制,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专业性,有效回应立法的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期盼。

  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社会公民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公益诉讼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建议司法机关利用普法宣传的机会,从老百姓的身边事讲起,引导公众了解、关注公益诉讼工作。同时,建议政府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宣传投入力度,在公交车站、地铁站、繁华地带户外广告牌、新媒体等载体播放公益诉讼的宣传短片,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度。
    2.加大对消费者委员会、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组织、团体的培训力度。《民诉法》第55条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具前瞻性、开放性和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其立法的高度、广度和深度深获世界各国的赞誉。法律确定的社会组织、机关应承担起公益诉讼主体责任,勇于尝试,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贡献力量。鉴于当前社会组织、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非常之少,确有人员力量不足、缺少经验等客观问题。对此,建议社会组织、机关建立相应培训制度,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或协同开展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益诉讼。
    3.加大对公益诉讼律师培养。当前公益诉讼的监督领域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和资源保护逐步扩大到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其专业性也不断提升,建议司法局可在律师队伍中选择律师进行针对性培养,服务于公益诉讼工作。
    4.加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机关的协同支持力度。行政机关应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调查取证工作给予充分支持,提供相关执法检查、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工作;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研判力度,明确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




部门答复:

B类

东环函〔2022〕184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0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丁春波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提高公民、社会组织、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的建议》(第20220108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益诉讼制度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以来,我局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审慎、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积极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如,我市目前为止唯一一宗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就是在我局各方面的全力指导下完成的,具体体现在:一是完善案件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2017年1月,我局会同石碣镇公安分局查明,增城市石滩镇某电镀厂经营者袁某从2016年6月中旬开始,将其电镀厂产生的电镀废水运送至石碣镇一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倾倒至厂界外南边的下水道,并再流入南面的中心涌。我局迅速指令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废液倾倒点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液倾倒点铬、镍、铜、锌、氰化物排放浓度远远超过国家标准,严重污染环境。二是积极指导开展损害鉴定评估。首先是指导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并以此为主要依据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在评估过程中,针对处置电镀废水的单位价格认定问题,我局联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固废站)、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报价,最终给定一个较合理的处置价格;再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局向省高院提交《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函的复函》,对该案件评估过程中评估单位的确定、处置价格认定和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等问题向法院作出详细说明,有力的支持了案件的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我局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无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直至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确定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市以此为契机,不断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至2021年底,我市已成立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四个配套办法,以上制度建设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建成。截至目前我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4宗,并且成绩斐然,其中“洪梅镇梅沙村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是我省首宗通过诉讼判令当事人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我局办理的“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

  虽然我局已经侧重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但并不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公益诉讼工作是相排斥的,接下来,我局将加强与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共同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相互衔接,理顺两者的关系,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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