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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210250-关于对企业VOCs空气污染治理设备运行情况加强监管,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的建议

时间:2021-09-26 09:31:33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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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质量主要超标污染物绝大部分都是臭氧(O3),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空气污染治理,开展系列蓝天保卫战行动,蓝天保卫战约束性目标任务在2020年底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治理成果。但从2020年四季度末的情况来看,臭氧(O3)治理还是我市空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短板,大气污染防治面临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臭氧污染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拦路虎”,防止VOCs排放反弹,是治理臭氧污染的关键之一。
    近年来,我市各VOCs污染企业都配套了相应的治理设施,但从现场检查结果来看,很多企业存在设施处理效果差、运行质量低,达不到《东莞市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要求。主要有:1、设备设计不合格;在设计工艺上很多参数不符合要求,如空气收集过滤的重要指标——吸附停留时间、均匀布气、控制风速等极大部分达不到要求;2、处理设备结构设计、安装达不到要求,如结构不够严密,出现诸多空隙等;3、过滤材料如活性炭质量和数量得不到保证,例如材料过滤率低、充填数量不足,炭没装满,装炭槽/柜留有空隙;4、过滤材料饱和时没有及时更换,导致过滤率不及格等。笔者认为,只有对企业的治理设备进行有效监管,保证这些设备的有效运行,才能控制VOCs污染源的排放,才能减少臭氧污染,不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捍卫蓝天保卫战成果。

   



建    议:   



  一、严格废气治理设备验收,从源头上把好治理质量的第一关。加强对治理设备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检查,对设计制造安装不按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对有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作如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外,发现1个项目设计制造安装不及格的,通报批评;发现2个项目不及格的,三年禁入我市废气治理行业;发现3个项目及以上的,终身禁入。
 
    二、规范治理设备使用流程,加强设备使用培训。现在很多企业的治理设备没有使用说明书,建议强制要求有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定》(JB/T   5995)、产品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等编制使用说明书,免费提供给企业,以方便企业清楚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故障排除;活性炭、UV灯管、催化剂更换等(按照国家规定,设备使用说明书由设备制造商免费提供)。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废气收集率规定要求,提高废气收集率。收集是治理的前提,从现场检查情况看,普遍存在收集量少收集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在对应的废气排放源点位置,大部分都是控制风速过低,甚至为零,大部分收集罩没有按规范制作,有些收集罩与排放源之间还有很多阻挡物。建议加强监管,对吸入控制风速达不到规定(0.3m/s)的,必须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使收集率真正达到≥90%的要求,以保证设备设施的处理量。对多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惩罚监管措施。
 
    四、加强监管,保证治理设施有效运行和废气达标排放。目前有些企业的治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不够规范,有些企业故意不开UV,活性炭故意不装满,有些开设能直排的活动挡板等。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对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定出台一些强制执行要求,如须设置风机与UV等的设施联锁,开风机必须同时开UV。规范过滤材料使用,活性炭停用达到一定时间要强制更换;另外企业要保证UV灯管的故障率在允许的范围内,设备设施完好率达到规定的要求等等。有关部门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对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排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部门答复:

  东环函〔2021〕236号

A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0210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罗建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企业VOCs空气污染治理设备运行情况加强监管,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我局结合最新环保验收政策、环保设备公司准入政策、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整治、在线监控系统建设、VOCs企业执法监管等工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废气治理设备质量把关问题

  目前,在国家对环保倍加重视的大环境下,我国环保设备产业的市场需求旺盛,但由于准入门槛低,技术水平落后,专业人员稀缺,中小型环保企业为主,难以避免存在无序竞争的局面,废气治理设备质量参差不齐。然而,国家和省暂没有明确环保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监管部门,也无相关准入政策和管理要求,对环保设备产业实施监管缺乏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新《固废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全面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无须经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我局无法在验收环节对企业的治污设备质量进行把关。


  二、关于VOCs企业整治问题

  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标准的要求,强化VOCs污染综合防治,我市积极开展检查帮扶,主动邀请VOCs污染防治方面的博士、教授、高级工程师等组成的技术帮扶团队,深入制药、制鞋、家具制造等12个重点行业且VOCs排放量较高的2268家重点监管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送标准、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送点子,帮助企业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促进VOCs有效减排。截至目前,先后派出33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6个技术帮扶组,会同各镇街对2268家企业全面完成现场技术帮扶。除了520家企业关闭、搬迁之外,共向1748家企业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发现VOCs治理问题15412个,现场指导1700多家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对1100多家企业的整改方案技术审核。同时,加强督导,狠抓综合整治质量,由市生态环境局5名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成立了4个检查组,每周开展抽查不少于4次,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现场核查完成质量,并对进展滞后的镇街进行每周调度通报。

  2020年,市工业与信息化局联合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分片召开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专家宣讲会,持续开展家具、制鞋和涂装行业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累计整改企业360家,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关于VOCs企业执法监管问题

  2020年10月至12月,为巩固“销号式”整治成果,我局组织开展百日冲刺执法检查行动,通过高压执法,倒逼企业落实整改。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45942人次,检查涉气企业21877家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设置旁路偷排偷放、是否符合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等情形,共发现涉气问题企业6317家,立案查处1188家。

  另外,我局还推行VOCs在线监控,对企业生产、收集、治理以及排放环节进行实时监控,通过科技手段对VOCs企业加强监管。截至目前,全市951家VOCs重点监管企业已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我局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对震慑企业非法排污及监控大气应急工作中的停产减排发挥重要作用。

  四、下一步计划

  经过2020年“销号式”集中整治以及百日冲刺集中执法检查后,大部分排放量大的VOCs排放企业已基本符合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但VOCs控制是一个需要时刻关注、长期坚持的事情,要求企业有过硬的管理水平,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处理效果不理想。VOCs企业监管任务依然沉重,我局将继续加强VOCs企业巡查监管以及帮扶指导,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加大VOCs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对VOCs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环境监测,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监测,依法查处处理效率低于80%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推动执法装备配置,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器、风速仪等设备,拓展执法辅助手段;二是加强执法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环境监管能力。

  (三)扩大整治范围。在2020年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突出抓好重点区域VOCs整治,对核心控制区“4+6”镇街涉VOCs企业开展查漏补缺,对照《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逐一核对列入整治排查范围企业落实检查要点的情况,规范提升VOCs企业全过程治理水平。

  (四)继续推行在线监控。今年,我局将进一步深化VOCs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逐步扩大在线监控建设范围,同时探索多种监测手段应用,并结合蓝天保卫战平台的使用,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和决策,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监管治理、综合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入户检查时宣贯相关法律标准要求,指导VOCs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督促企业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二是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蓝天保卫战措施,突出VOCs污染防治重要性,提高企业主和普通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全民监督氛围;三是在微信公众号、环保公众网上报道VOCs违法处罚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六)推行第三方(环保管家)管理。以推动VOCs治理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为方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通过引智借力,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环保管家)管理运营的VOCs治理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市VOCs治理水平。环保管家单位根据职责对企业的环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产污治污情况进行管理运营,同时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协助企业优化治污工艺技术和运行参数,保证VOCs稳定达标排放,提高企业的VOCs治理管理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联系人:高智鹏,联系电话:233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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