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10166-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废水治理质量监管的建议
自2016年11月全面打响水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来,东莞市不断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但水污染治理仍然任重道远,仍然存在考核断面水质未能稳定达标、污染河涌整治效果不稳固等问题。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统计,东莞工业企业数多达94613个,目前全市有5375家重点排水户,有198家省级重点排水户。
根据相关资料和现场调查,目前,东莞市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企业治污投入不足,有些是企业经营者意识淡薄,有些是经营困难;2.运行不正常,有些是运行条件达不到,有些是人为;3.工艺缺陷,有些采用不适合的工艺技术、工艺参数,有些建筑结构或设备结构、选型错误;4.污水站负责人为非环保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从而使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差,运行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也达不到《东莞市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5.药剂投加过量造成新的污染,有些企业根本不知道药剂该怎样投加,投加量怎样确定;6.人员配置不足,很多企业为省钱,没有按规定配置相关人员,特别是维护人员。这些问题会给东莞水污染防治带来潜在的威胁,影响稳定达标大局。
建 议:
一、严格排查,彻底整改不合格治理设施。组织专家团队对一定规模(如:排放一类污染物的,≥2000m3/d;排放二类污染物的,≥5000m3/d)或省、市重点排污水单位的工业废水处理厂/站采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进行核查,对存在工艺、技术、设备选型等缺陷、不按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建设的项目以及构筑物、设备结构不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使之至少理论上能达到规定的预期处理效果。如麻涌某盈二期2万吨/天废水项目,臭氧氧化与曝气生物滤池上下不分隔合建,同样的工艺,在番禺互太则是分开且之间还设置了脱臭氧池;沙田某海公司1.5万吨/天项目,ABR池高达12.5米(规范要求6-8米)。特别是近些年来,环保行业准入门槛降低,污染治理项目方案不再经过专家评审,环保公司鱼龙混杂,公开招投标的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尚且存在工艺缺陷,这些项目超标排放风险更大。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一定规模的项目进行诊断,减少潜在的风险。
二、常态化监管,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一定规模(如:排放一类污染物的,≥4000m3/d;排放二类污染物的,≥10000m3/d)或省市重点排污水企业的工业废水处理厂/站进行定期的巡查考核评分。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做法,定期随机对这些废水处理项目进行检查,使企业时刻绷紧这一神经,从而经常性地保持废水处理厂/站的正常规范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树立奖优罚劣的鲜明考核导向。
三、加强环保相关法规、知识的培训教育,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技术管理水平。加强水污染防治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工业企业和公众进一步提高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水意识,让守护绿水青山真正成为企业和公众的自觉行动,促使企业按规范规定要求合理配置相应的作业人员;同时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特别是企业对应行业废水治理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有效控制各类药剂的合理使用量,从生产源头上控制用水量、排水量,减少污染物(包括废水处理中新增的各类药剂)排放量,以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四、按规范要求设置工艺控制仪表。因造价和运行维护等原因,绝大多数工业企业废水处理项目没有配套工艺控制仪表(如ORP、DO、MLSS等),仅靠个人经验判断进行操作,从而导致如人员变动、判断错误等造成的运行不稳定性。
部门答复:
东环函〔2021〕330号
(B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0210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周亚民、彭争武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废水治理质量监管的建议》(第20210166号)提案收悉。本提案就加强我市重点排污水企业污染防治,日常监督与考核管理,环保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工作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我市污染防治和技术服务工作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保留了34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12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2003年2月27日分别以《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对外发布。其中包括取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的审批事项。同时,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推动全面放开竣工环保验收,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取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事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取消涉水、涉气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目前,大气、水等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已由建设单位通过成立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专家在内的验收组自主组织实施。因此,无论是项目审批还是项目验收,生态环境部门现阶段都无须再对建设项目所采取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方案进行审查。
近年来,确实有一些排污单位没有担负起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在治理设施技术工艺、技术、设备选型以及第三方治理单位选择上把关不严、标准不高。对此,市生态环境部门陆续通过制定政策文件、提供技术服务等手段指导排污单位完善其治理设施,确保相关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具体有以下做法:
(一)完善政策文件。严格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法》,明确担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和能力要求,分别从能力建设、项目业绩、日常监管、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对第三方单位评分考核,并优选第三方治理单位并纳入白名单,以供排污单位选择。
(二)鼓励采用最优可行技术。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通过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安装运行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企业采用生态环境部推荐的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技术政策,如《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5项技术指南、3项技术政策;涂料油墨、家具制造业、汽车工业等5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载明的可行性治理技术。
(三)做好配套服务。一是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实现供需无缝衔接。接下来我局将依托市环保产业协会官网,建立健全我市生态环境技术成果对接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技术拥有方和需求方搭建对接“超市”,做好先进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二是组织开展优秀环保示范工程、技术、项目推广应用工作。我局将依托市环保产业协会开展优秀生态环境示范工程、技术、项目的评优、评奖等工作,推进相关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在我市的推广应用,不断解决我市生态环境问题壮大我市环保产业。三是东莞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会同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每年通过承担相关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研究,为排污企业提供技术帮扶,有助于全面提升我市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你们的建议,通过成立专家团队对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废水处理厂/站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建设项目要求整改,做好对排污单位的帮扶,引导排污单位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关于加强日常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制定并发布《关于二次修订〈东莞市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查、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环境稽查和督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外,其余的环境日常监管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同时,按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状况、排污许可情况、守法情况以及信访投诉等情况,划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申报登记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其中,市、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单位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5%和25%的重点监管对象(重点项目)进行抽查,保证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监管对象(重点项目)实施“全覆盖”检查。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已将全市340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库中进行日常监管。根据省市的要求,按计划确保上述340重点监管的涉水排污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至2021年6月底,我局共检查重点涉水排污单位170家次,暂无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你们的建议,将继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快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
三、关于深入开展环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自2011年,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我局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水平。执法过程中与企业管理者和操作人员面对面有针对性地普法,并向企业提供环保方面法律、政策、技术、信息等帮助和服务,全面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同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形式多样的环境守法培训,宣传生态环境执法规章制度,引导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解读行业守法规范,介绍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宣讲团在大型企业、园区内进行守法巡讲等丰富多样的活动,提高宣传培训的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加强环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健全普法教育机制,引导与提升企业和公众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会同产业协会,组织技术专家、行业协会等建立企业环境治理专家服务团队,开展行业废水治理技术培训,合力打好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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