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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21004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及空气污染治理,打赢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建议

时间:2021-09-23 09:51:10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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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随着工业化快速发展,以制造业闻名的东莞市工业企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污染源的典型污染物废水废气数目也随之快速增长。面对工业化快速发展与市民日益增长对美好生活需求的矛盾,亟须进一步加强治理,推动打赢污染治理攻坚战。


    案据: 

 
    目前我市对于工业污染源的水及空气污染治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1、对污染源的排污监管主要依赖于人防,而非“技防”,执法人员以一敌百,无法实现贴身监管,企业废水、废气偷排现象频发,一些环评批复要求零排放、零星废水转移的企业,事实上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进行排污。
 
    2、智能化监控平台发挥环境污染监控作用的效果不佳。根据政策要求,表面处理企业、涉VOC企业、零排放企业及零星废水转移企业,均需安装智能化过程监控设施并接入平台。但由于缺乏有效跟踪,且未对企业上传的海量数据比对分析,难以及时发现违法线索。
 
    3、“散乱污”企业常态化存在,非法污染源尚未根除。“散乱污”企业作为水及空气污染来源之一,由于市场主体活跃,以及规模小、转移快和隐蔽性强的特性,仍存在“回流”和“死灰复燃”的现象。

   



建    议:

 
    1、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智慧监测管理体系监控作用,加强废水、废气过程管控,让大数据环保监控平台成为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火眼金睛”:
 
    (1)推进落实“环保+互联网”模式,研究企业在线监控系统的大数据整合和分析功能;拓展在线监控数据监测对象,研究以企业生产要素作为监测对象的监控系统,如企业的生产用电、生产用气情况、环保处理设施风机风速等;
 
    (2)鼓励将在线监控平台,以工业聚居区、镇街为单位,分别委托第三方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单位进行数据管理,筛查违法线索,实现大数据应用的科学分析与排查功能;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对现役的环保大数据平台跟踪管理,严禁企业改动过程监控位置,及时增补新、改、扩单位的过程监控设施,使得环保大数据平台的硬件工程可持续更新。
 
    2、改堵为疏,进一步推动涉水、涉气的散乱污企业/工序搬迁入园,加强废水、废气源头管控:
 
    (1)对于经治理、规范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散乱污”企业,鼓励引导其入驻现有/新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保手续,达到现有的环保标准要求;
 
    (2)对于新建企业,推动引导其入驻工业集聚区,达到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的环保发展规划;
 
    (3)切实实行“有奖举报”,将执法力量主要放在打击散乱污的专项上,提高散乱污企业的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3、进一步放宽工业集聚区“排污总量来源”的限制,切实发挥工业集聚区疏导散乱污企业的治污功效:
 
    (1)散乱污企业不断死灰复燃,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想完善环评手续但不符合差别化准入条件要求,二是想进园生产但能接纳入驻的园区有限。要疏导散乱污企业入园,首先必须实现在东莞市内规划设立一定数量、满足市场真实需求的工业集聚区;
 
    (2)目前工业集聚区难以设立的原因,并非选址难,而是缺乏“排污总量来源”,导致新建难、扩建难。破题关键在于打破“排污总量来源”限制,将重点放在工业集聚区的硬件设施、规划水准、管理水准上,敢于对满足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采取排污总量“挂账”形式,通过政府划拨、排污权交易等方式,逐步授予排污权;
 
    (3) 打破“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或以上标准”的限制,避免过严的排放标准阻碍工业集聚区的可持续发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集聚区,只要定位于该流域的环境污染整治,则允许以现行行业排放标准向暂无环境容量的水体达标排污。
 
    (4) 允许非城市建成区的工业集聚区达标后的尾水排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解决工业集聚区尾水排放去向难的规划难题。

   




部门答复:


  东环函〔2021〕318号

  (B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六次会议第20210043号提案答复的函

  谭炜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及空气污染治理,打赢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建议》(第20210043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东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遵循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推进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做好污染防治“后半篇文章”,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方面:2021年上半年,全市7个国考断面持续实现达标,我市两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空气质量方面:2021年上半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1.2%;PM2.5浓度24微克/立方米,同比持平,达到省下达目标(26微克/立方米)。

        一、关于对污染源的排污监管主要依赖于人防,而非“技防”的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执法能力,构建人防+技防体系,我市推出了监控组合拳,充分运用污染物监测分析、大数据分析,对目前我市的重点整治任务开展在线监控建设工作,督促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垃圾焚烧厂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自动监控建设;推动约21000个一般重点行业在线监控建设任务,实施对污染源产污、治污、排污等全过程监控;试行餐饮企业、VOC排放企业、重金属废水排放企业在线监控建设。配套出台在线监控技术指南,协助组建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信息化服务分会,强化污染源监控。

  下来,我局将继续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工作。完善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实现智能监管。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污染源的建设,按时按质推动每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的建设;根据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和我局“十四五”的整体规划,按照各整改目标的需求和必要性,制定三年内需建设过程监控设施的市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分批次、分等级推动我市污染源全面覆盖自动监控管控,全面构建前端监控设备,保障我市环境信息化的应用。

  二、关于智能化监控平台发挥环境污染监控作用的效果不佳的问题

  近年来,我局持续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及数据分析的应用。一方面完善数据预警规则设置,通过从市直部门、镇街(园区)、各行业、各类监控任务等多维度对异常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科学的分析模型,同时结合实际业务及各部门反馈的处置经验、建议不断修正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在线监控作用,切实反映企业生产状况。另一方面聘请在线监控第三方服务单位协助做好在线监控监管,提高全市在线监控监管能力,打击数据造假,确保在线监控数据可靠、可用。目前已完成在线监控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招标工作,继续由政府第三方服务单位协助我市做好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

  下来,我局将继续强化生态数据信息分析应用能力建设工作。一是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加强海洋环境信息化管理,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常态化管理,建设大气环境数据融合应用,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分析应用;二是逐步完善信息化应用的经验,打造信息化应用闭环,逐步建成具备环境管理、污染监控、业务协同、决策分析等业务能力的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

  三、关于“散乱污”企业常态化存在,非法污染源尚未根除的问题

  根据省有关部署,我市自2018年4月打响蓝天保卫战以来,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截至2019年底,累计完成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51669家,基本完成省下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针对“散乱污”企业规模小、转移快和隐蔽性强的特征,2020年我市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持续开展整治,发现一家,整治一家,力争动态清零。建成并启用“散乱污”预警监管系统,印发《东莞市“散乱污”企业预警监管系统工作制度(试行)》,把预警平台打造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抓手。2020年新增动态清单共4784家,已全部完成综合整治。“散乱污”综合整治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需要持续常态化开展,不能一蹴而就,需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把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持续推进遏制“散乱污”企业反弹的苗头。

  四、关于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智慧监测管理体系监控作用的建议

  (一)推进落实“环保+互联网”模式方面。根据东莞市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和实际管理需要,我局大力推进污染源在线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力度,落实数据共享工作,将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推送至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异常报警功能,对监测数据实时分析、动态评判,根据异常规则识别异常情况,并推送相关单位进行异常处理;建立数据标签体系,建设数据标签反馈、分析功能,系统和企业对在线监控数据进行标签标记,强化数据的分析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下来,将进一步优化整合平台各业务模组的功能,建立数据采集、监管、分析、应用全过程监控;并探索非接触监控模式,通过供电、供水部门的第三方数据加以分析应用,扩展监控模式。

  (二)鼓励将在线监控平台,以工业聚居区、镇街为单位,分别委托第三方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单位进行数据管理,筛查违法线索,实现大数据应用的科学分析与排查功能方面。目前市级生态环境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已建设完成,通过建立一网统管的“3+1+N”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实现水、大气、固废等实时状况综合统计分析和预报评估;同时设立了“智慧环保110”调度中心,形成“能掌握状况、能预警决策、能调度指挥、能考核评估”的指挥调度体系。通过采购社会服务组建专业值守队伍,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系统预警值守机制,综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环境质量监控系统的监管效能,提高环境污染的预测预报及应对能力。下来,将继续完善指挥调度中心调度平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智能化任务自动处置系统,进一步完善各业务需求,将各业务系统接入指挥调度平台,统一调度、流转,实现市镇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并指导镇街(园区)建立分中心,强化值守体系建设,压实各生态环境分局监管调度责任,对环保专管员进行网格化管理,全面提升监管效率。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对现役的环保大数据平台跟踪管理,严禁企业改动过程监控位置,及时增补新、改、扩单位的过程监控设施,使得环保大数据平台的硬件工程可持续更新方面。由于在线监控的专业性强,我局针对重点排污单位,聘请了污染源在线监控政府第三方服务单位,协助做好技术监管工作。同时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落实《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下来,将进一步提高在线监控技术监管力度,在保障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监管的同时,扩大第三方在线监控技术服务团队,对全市在线监控系统进行摸查,确保非重点排污单位监控监管到位,全力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同时培养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内部专业队伍,提高在线监控弄虚造假查处能力。

  五、关于改堵为疏,进一步推动涉水、涉气的散乱污企业/工序搬迁入园,加强废水、废气源头管控的建议

  (一)对于经治理、规范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散乱污”企业,鼓励引导其入驻现有/新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保手续,达到现有的环保标准要求方面。“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一贯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具体分为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类。对于经治理、规范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散乱污”企业,应纳入升级改造类,按照程序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限期进行整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排污监管。

  (二)对于新建企业,推动引导其入驻工业集聚区,达到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的环保发展规划方面。2020年8月,我局对《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进行了优化调整,要求新增工业废水排放和重点行业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须进入园区或共性工厂建设。下来,将进一步引导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提升工业企业环境治理水平,为企业搭建高效治污平台,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推动各镇上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共性工厂的发展建设方案;二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工业园区、共性工厂实施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三)切实实行“有奖举报”,将执法力量主要放在打击散乱污的专项上,提高散乱污企业的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方面。2019年底,东莞市在石马河流域4镇试行“一高三限”(高奖金、限行业、限时间、限区域)的有奖举报政策,重点打击涉磷排放的散乱污企业。2020年市政府出台《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有奖举报工作,其中重点打击一些隐蔽,且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散乱污行业,如黑电镀、黑氧化等。一年来查处取缔违法主体188个,处罚金额超5000万元,奖励353万元。总结2020年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东莞市正在修订新的《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计划在今年第3季度内实施),拟进一步扩大举报范围、提高举报金额,努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领域长效监管机制。

  六、关于进一步放宽工业集聚区“排污总量来源”的限制,切实发挥工业集聚区疏导散乱污企业的治污功效的建议

  (一)实现在东莞市内规划设立一定数量、满足市场真实需求的工业集聚区方面。目前,东莞市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共5个,主导产业为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光电科技和保税加工产业。专业基地共8个,主导产业为造纸、电镀、印染、洗水等重点污染行业和石化仓储及精细化工行业。共性工厂已建成2个,受理了约10个共性工厂项目环评。下来,将进一步引导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提升工业企业环境治理水平,为企业搭建高效治污平台。

  (二)目前工业集聚区难以设立的原因,并非选址难,而是缺乏“排污总量来源”,导致新建难、扩建难。破题关键在于打破“排污总量来源”限制,将重点放在工业集聚区的硬件设施、规划水准、管理水准上,敢于对满足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采取排污总量“挂账”形式,通过政府划拨、排污权交易等方式,逐步授予排污权方面。目前,东莞市执行《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相关要求,各镇街(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须立足通过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只减不增,逐年削减,实现区域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立足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不得来源于区域外建设项目的污染减排量。下来,将推动各镇街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镇村工业园区提升改造、“散乱污”及重点行业综合整治等,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和共性工厂的数量和规模。加快开展排污权确权工作,推动VOC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

  (三)打破“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或以上标准”的限制,避免过严的排放标准阻碍工业集聚区的可持续发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集聚区,只要定位于该流域的环境污染整治,则允许以现行行业排放标准向暂无环境容量的水体达标排污方面。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同时,实行控制区域和流域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促进污染减排,逐步改善我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是目前全国普遍或通行做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于区域内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严重,导致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暂停审批该区域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

  (四)允许非城市建成区的工业集聚区达标后的尾水排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解决工业集聚区尾水排放去向难的规划难题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明确,“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东莞市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评估工作指引》,目前正持续推进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评估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7日

(联系人:张灿辉;联系方式:233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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